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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关于调整冬季供热价格的通知

2021-12-30 13:3311960涿州市发展改革局
涿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冬季供热价格的通知。决定调整涿州市冬季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 居民用热价格:由 18 元/㎡调整至 19.5 元/㎡(按建筑面积计收),如按建筑面积的 90%计收,价格为 21.67元/㎡。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由 23.00 元/㎡调整至 28.00 元/ ㎡(按建筑面积计收),如按建筑面积 90%计收,价格为31.11 元/㎡。

二、供热计量价格

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应执行供热计量价格,具体热费缴纳标准为:

(一)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5.85 元/㎡;计量热价为 0.145 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8.40 元/㎡;计量热价为 0.206 元/千瓦时。

其它相关事宜按《关于集中供热试行计量价格的通知》(涿价管字〔2014〕2 号)执行。

三、备用容量热价

暂不用热的用户(可关闭取暖的,供热设施采取并联方式连接的)应在供热前向供热企业提出暂不用热申请,供热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后,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收取备用容量热价,备用容量热价按总热价的20%收取。

四、供热时限

自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五、质量标准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 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 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六、优惠政策

1.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等政策规定,社会福利场所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对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热逐步按居民用热价格执行,2022年-2023年按居民用热价格1.2倍执行,2023年-2024年采暖季起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热: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热。

执行居民生活热价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不含各类培训机构。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热: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热。

2.根据《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当地居民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1)17号),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实行供热价格优惠政策,其供热价格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七、困难群体保障措施

1.补贴对象:经涿州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居家分散供养对象、经农业农村局核准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以及经工会核准的特困职工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的优抚对象等主城区集中供热用户,集中供热用户是指京热热力供热用户以及小区燃气锅炉供热用户。

2.补贴标准:发放时间、金额如下表。

3.补贴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困难群体补贴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民政、农业农村、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群体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在册人员核实确认后,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 2022 年4月起开始执行

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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