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政策首页 政策分类 切换频道

重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020-05-07 09:216220
  日前,重庆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我市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管理水平,决定修改重庆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修改内容如下:
 
1. 对“表2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以下修改:重庆市所辖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29个区(开发区)各类锅炉的氮氧化物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修改单表1限值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表2限值标准。

2. 对“表3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以下修改:重庆市所辖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以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等29个区(开发区)各类锅炉的氮氧化物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表2限值标准。

原标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