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火电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市场运营、政府监管”的原则,推进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热电联产规划管理
(一)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地方制定热电联产规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省五年电力发展规划。
(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采用热电联产方式的,经同级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后组织实施。
(三)优先实施现役机组供热改造,逐步增加公用热源点,替代自备热源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优先布局和发展以天然气、生物质、余热余压为初始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限制布局和发展以煤炭为初始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四)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二、规范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一)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工业热电联产规划、集中供热需求等,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所需支持性文件报投资主管部门。热电联产项目可依据用热需求逐步实施。
(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对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核准或办理变更手续。
(三)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热网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四)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落后热电机组、燃煤小热电的替代关停。
三、强化热电联产项目运营
(一)热电联产机组根据工业园区用热实际需求,按“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计划并优先调度。
(二)每年初,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制定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发电计划,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0%—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炉原则上不得投入使用。
四、落实项目退出机制
(一)遵循热源稳定原则。在满足园区总体供热需求前提下,可实施热电联产退出。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评估后确定是否同意退出。
(二)对未经批准强行退出供热的热源企业及其集团公司,如造成园区及园区企业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企业的法律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热电联产工作,根据园区热负荷需求,组织实施热电联产规划;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规程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认真做好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等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