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109610 0 0 0 关键词: 价格调整   

2021
12/30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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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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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冬季供暖关系国计民生,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关系到热电联产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市发展改革委在依法履行调查测算、风险评估、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价格调整程序基础上,形成《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吉市发改价管发〔2021〕150号

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

根据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热电联产企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根据企业环保参数达标情况分别调整为: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国能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36.69元/吉焦;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分公司)36.28元/吉焦;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35.39元/吉焦。

二、各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经营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满足人民群众采暖需求,保障冬季供暖工作平稳安全运行。

三、此通知自2021-2022采暖期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32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7日
 
《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冬季供暖关系国计民生,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关系到热电联产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市发展改革委在依法履行调查测算、风险评估、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价格调整程序基础上,形成《关于调整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的通知》。

一、公开属性

此件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政策解读

问:此次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政策依据主要有: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等。

问:此次我市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什么?

答:2018年省发改委将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并要求各地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已连续上调三次,累计上调了6.92元/吉焦,本着环保成本逐步疏导的原则,剩余环保价格1.84元今年应予以疏导。

问:此次价格调整经过了哪些法定程序?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依法履行调查测算、风险评估、公众参与、集体审议、合法审查等价格调整程序基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台我市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的政策。

问:此次价格调整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原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环保参数未达标的企业,不得将其对应的环保成本计入定价成本”规定,根据各企业环保参数达标的实际情况,每家热电联产企业分别制定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

国能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热电厂、国能吉林江南热电有限公司(环保全部达标)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至36.69元/吉焦;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松花江第一热电分公司)(部分机组无超低排放)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至36.28元/吉焦;吉林市源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忆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全部机组无超低排放)供采暖用热出厂价格调整至35.39元/吉焦。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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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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