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保供工作,缓解供热企业运营实际困难,根据《关于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省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省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本供热期(2021-2022年,下同)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以煤炭为能源的供热企业(含发电带供热面积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为规范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兑现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期限和方式
(一)贴息对象。2021-2022年供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供热企业为保证供热实际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不包括在本供热期出现弃供、断供(72小时及以上)、缓供(非设备设施故障原因24小时及以上)情况的供热企业。
(二)贴息期限。贷款取得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2022年3月31日(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贷款机构为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贴息期限最长为半年,贷款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执行。
(三)贴息比例。贴息率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省具体贴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贴息资金按照“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进行结算。出现居民投诉较多供热企业视情况折减贷款贴息金额。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享受省以上贴息政策。
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或提高贴息例,所需资金由各市自行负担。
二、贴息流程
(一)贴息申请。贴息对象出具身份证明、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材料,填写《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填报申报贷款贴息承诺书(详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汇总。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填写《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面向社会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贴息对象名称、经营地址、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请贴息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于2022年5月30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贴息申请和审核意见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并对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于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财政厅。
(三)兑现贴息。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贷款贴息意见,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各市。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及时将贴息资金兑现给贴息对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贴息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贴息资金发放基本信息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有效发挥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贴息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给供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滞拨、欠拨、挤占、截留、挪用,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并于2022年8月底前将贷款贴息绩效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贴息对象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申报贷款贴息承诺书
3.2021-2022年供热期居民供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